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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执5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温岭市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浙江紫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岭市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浙江紫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温岭市金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XX正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杨夏芬,王朝霞,李美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5218号申请执行人温岭市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万寿路工商银行6楼。法定代表人陈文君。被执行人浙江紫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东街道横湖中路159号1205室A区,组织机构代码:91331081689967501Y。法定代表人杨友仁。被执行人温岭市金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万寿路农垦大厦,组织机构代码:91331081148328096W。法定代表人李春友。被执行人浙XX正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东街道横湖中路159号1205室D区,组织机构代码:913310817360196441。法定代表人程静。被执行人杨夏芬,女,1950年5月18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王朝霞,女,1976年12月21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李美赞,女,1974年6月21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81民初14399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岭市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紫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温岭市金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XX正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杨夏芬、王朝霞、李美赞(2017)浙1081执5218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夏芬有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杨夏芬与他人共有的坐落在温岭市城东街道横湖中路159号1204室、1202室、1201室的房产。二、查封被执行人杨夏芬与他人共有的坐落在温岭市太平街道竹园新村3幢的房产。三、期限为3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林佳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荣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