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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5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3-08

案件名称

黄丽军、何菊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丽军,何菊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5执222号申请执行人:黄丽军,男,1983年10月出生,汉族,住永修县.被执行人:何菊梅,女,1961年11月出生,汉族,住永修县.本院执行的黄丽军与何菊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何菊梅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何菊梅的存款4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詹恒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