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2执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熊爱平与皮建斌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爱平,皮建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2执807号申请执行人:熊爱平,196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被执行人:皮建斌,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982民初60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皮建斌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皮建斌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51014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志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阳兔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