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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民终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陆富、徐基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富,徐基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民终3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陆富,男,1951年4月18日出生,瑶族,住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基力,男,1958年出生,住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上诉人陆富因与被上诉人徐基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6)桂0603民初1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雁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宋丞致、钟蕾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并于2017年5月5日进行了质证、调解。书记员彭靖媛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陆富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徐基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6)桂0603民初148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陆富已预交),由一审法院根据重审结果确定;二审案件受理费6100元(陆富已预交),由本院予以退回。审判长 陈 雁审判员 宋丞致审判员 钟 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靖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