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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9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海兴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万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海兴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陕西万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9278号原告西安海兴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5号蔚蓝国际二期1D0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552321478K。法定代表人段亚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封利利,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万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东风街中段南侧城市理想办公室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06641155138。法定代表人焦伟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海兴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万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海兴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回原告837.5元,剩余837.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付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