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1民初4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富士施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吴忠市昊跃广告彩色印务有限公司、季文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士施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吴忠市昊跃广告彩色印务有限公司,季文貌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1民初4506号原告:富士施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徐正刚(MASATAKAJO),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坚,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忠市昊跃广告彩色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法定代表人:季文貌。被告:季文貌,男,1984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原告富士施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士施乐公司)与被告吴忠市昊跃广告彩色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跃广告公司)、季文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施浩独任审判,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7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士施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昊跃广告公司、季文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富士施乐租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昊跃广告公司支付原告剩余全部租金309,624元;2、判令被告昊跃广告公司支付原告暂计算至2017年1月10日的迟延利息44,428.59元及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每月百分之二计算的迟延利息;3、判令被告季文貌对被告昊跃广告公司上述全部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放弃自2017年1月11日计算至2017年7月31日的迟延利息,故其第2项诉讼请求调整为:判令被告昊跃广告公司支付原告计算至2017年1月10日的迟延利息44,428.59元及自2017年8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迟延利息(以租金309,624元为基数,按每月百分之二计算)。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原告作为出租人、被告昊跃广告公司作为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根据被告昊跃广告公司对供应商及租赁物的选择,向供应商购买型号为D95CPSSF、DC8000(FxUsedProduct)的富士施乐牌打印设备一台出租给被告昊跃广告公司使用;租赁期限为36个月,起租日为《租赁物件接收确认书》签署日的次月第15日;承租人除应于合同签署日后五日内支付首付款177,000元外,每月支付一期租金,共36期租金,每期租金14,744元,租金支付日为每一租金计算周期起始日的次月第二十个日历日,包括首付款及36期租金在内的租金总额为707,784元;就任何到期未付租金及迟延利息,承租人须每月支付该等到期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二作为迟延利息;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若发生承租人未按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及其它应付款项等情况,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收取合同下的所有到期未付租金,并向承租人追讨因执行或保护合同项下出租人权利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等。此外,被告季文貌向原告出具《付款担保函》,承诺为被告昊跃广告公司按上述《租赁合同》规定应履行的义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包括每一笔及所有原告根据合同有权要求的账款,包括但不限于应为延期付款而产生的利息、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应付账款费用等。同日,原告富士施乐公司、被告昊跃广告公司共同与案外人富士施乐实业发展(中国)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三方确认书》,确认被告昊跃广告公司自主选择的案外人富士施乐实业发展(中国)有限公司作为上述《租赁合同》项下租赁设备的供应商。此外,被告昊跃广告公司于2014年3月18日接收了供应商交付的租赁设备即型号为D95CPSSF、DC8000(FxUsedProduct)的富士施乐牌打印设备一台并签署《租赁物件接收确认书》。但被告昊跃广告公司承租设备后,除支付了首付款177,000元及前15期租金外,未按约支付剩余的租金。原告经催讨无果,起诉至法院。原告提供了《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三方确认书、付款担保函、租赁物件接收确认书、租金支付及欠款明细表、购机发票及付款凭证、情况说明,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被告昊跃广告公司、季文貌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鉴于被告昊跃广告公司、季文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经审查,根据原告富士施乐公司提供的证据及其当庭陈述,对原告诉称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昊跃广告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根据被告昊跃广告公司对供应商、租赁物的选择,向供应商购买租赁物租赁给被告使用,并由其向原告支付租金,故原告与昊跃广告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系融资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系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合同当事人均应恪守约定并加以履行。原告依约向租赁设备供应商购买了租赁物,取得了租赁物的所有权,且被告昊跃广告公司也已接收了合同项下全部租赁物,故原告已履行了其合同义务。而被告昊跃广告公司承租设备后,除支付了首付款及部分租金外,未按约支付剩余租金,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租赁期限已届满,被告昊跃广告公司仍未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故原告有权按约要求被告昊跃广告公司支付剩余全部租金以及相应的迟延利息。至于被告季文貌向原告出具《付款担保函》,承诺为被告昊跃广告公司按上述《租赁合同》规定应履行的义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原告接受了该《付款担保函》且未提出异议,故保证合同成立,被告季文貌应按该《付款担保函》的承诺对被告昊跃广告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所以,原告要求被告季文貌对被告昊跃广告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当然,被告季文貌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昊跃广告公司追偿。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均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忠市昊跃广告彩色印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富士施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项下全部剩余租金309,624元;二、被告吴忠市昊跃广告彩色印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富士施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计算至2017年1月10日的迟延利息44,428.59元及自2017年8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迟延利息(以309,624元为基数,按《租赁合同》约定的每月百分之二计算);三、被告季文貌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项中确定的被告吴忠市昊跃广告彩色印务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昊跃广告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37元,公告费560元,二项共计7,497元,由被告吴忠市昊跃广告彩色印务有限公司、季文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施 浩审 判 员 李 轶人民陪审员 周慧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顾允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或者迟延履行其他付款义务,出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应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主合同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