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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7执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赵纲与王贤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纲,王贤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7执639号申请执行人赵纲。被执行人王贤利。本院在执行赵纲与王贤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贤利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其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人赵纲尚有债权人民币35000元未受偿,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7执63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 娟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人民陪审员  王向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英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