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2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宝与杨群清、赵运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宝,杨群清,赵运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2833号申请执行人朱宝,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被执行人杨群清,男,197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被执行人赵运霞,别名赵韵霞,女,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02民初167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杨群清、赵运霞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益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秀平审判员 王永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