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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2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宝与杨群清、赵运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宝,杨群清,赵运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2833号申请执行人朱宝,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被执行人杨群清,男,197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被执行人赵运霞,别名赵韵霞,女,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02民初167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杨群清、赵运霞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益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秀平审判员 王永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