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02民初2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某、杨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朱某,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02民初2266号原告:李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甘肃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 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张雅婷书 记 员 邓超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