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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02民初2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某、杨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朱某,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02民初2266号原告:李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甘肃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 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张雅婷书 记 员  邓超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