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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24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刘建刚、杨建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刚,杨建云,张洪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324执222号申请人:刘建刚,男,1967年4月20日生,汉族,罗平县人,农民,住罗平县。被执行人:杨建云,男,1970年6月12日生,汉族,罗平县人,农民,住罗平县。被执行人:张洪美,女,1969年9月4日生,汉族,罗平县人,农民,住罗平县。罗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5日作出的(2016)云0324民初8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6日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的金额为25000元,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及《财产申报令》,并决定将杨建云、张洪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杨建云车牌号为云D×××××的车已在车管所查封,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平审判员  张 燕审判员  周顺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窦鹏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