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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执恢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鄂托克旗创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白桂雄、刘建凤、白贵兵、王秀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托克旗创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白桂雄,刘建凤,白贵兵,王秀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恢184号申请人:鄂托克旗创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怀兵,系该公司董事长。公司地址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鑫通汇景北街。委托代理人田花英,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白桂雄,男,1976年11月13日生,汉族,籍贯内蒙古鄂托克旗,个体,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天誉天城27号楼2单元504室。被执行人:刘建凤,女,1977年7月28日生,汉族,籍贯内蒙古鄂托克旗,个体,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天誉天城27号楼2单元504室。委托代理人白桂雄,系刘建凤的丈夫。被执行人:白贵兵,男,1970年12月4日生,汉族,籍贯内蒙古鄂托克旗,个体,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二小小区1号楼1单元301室。被执行人:王秀荣,女,1970年8月20日生,汉族,籍贯内蒙古鄂托克旗,个体,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二小小区1号楼1单元301室。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鄂托克旗创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白桂雄、刘建凤、白贵兵、王秀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白桂雄030200115-13土地、白贵兵位于鄂托克旗棋盘井镇竹涛小区5号楼2单元101室住宅一套予以查封,但申请人书面同意短期内不处置查封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古庆苏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