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行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安徽达三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当涂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达三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当涂县人民政府,当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当涂县财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5行初36号原告安徽达三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世代华府步行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675859817H(1-1)。法定代表人毛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应建设,上海市中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当涂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太白中路6号。法定代表人吴瑞新,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杨宗利,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会军,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第三人当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太白东路2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52100308123XP。法定代表人徐丁根,当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炜,当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工作人员。第三人当涂县财政局,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振兴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5210030814672。法定代表人刘目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程立浦,该局副局长,原告安徽达三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达三江公司)要求被告当涂县人民政府履行支付行政奖励扶持资金职责一案,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6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当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当涂县财政局与原告提起诉讼的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达三江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徽达三江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达三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达三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袁国庆审判员 夏雪梅审判员 焦明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毕亮亮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