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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执2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丁乐群、岳丽丽与王宏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乐群,岳丽丽,王宏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4执2801号申请执行人丁乐群,男,195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申请执行人岳丽丽,女,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执行人王宏宇,男,196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84民初25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王宏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7年8月17日内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宏宇银行存款1741241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松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宝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