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5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某1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5324号原告:张某1,女,198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婉君,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2,男,197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诉被告张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向原告书面保证改正缺点,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审判员 柏永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雯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