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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民初7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秋菊与马晓光、梁宏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秋菊,马晓光,梁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7020号原告:杨秋菊,女,197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马晓光,男,出生日期及身份信息不详。被告:梁宏伟,男,出生日期及身份信息不详。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马晓光、梁宏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秋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秋菊撤回对被告马晓光、梁宏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已减半收取40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杨秋菊负担。审判员  张志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金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