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2民初21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周德依与华亿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德依,华亿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21673号原告:周德依,男,198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告:华亿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陈羽。原告周德依与被告华亿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因被告华亿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无法在三个月内审结,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徐海英人民陪审员  黄讚美人民陪审员  毛秀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