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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4财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俊因与被申请人黄书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俊,黄书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4财保26号原告:陈俊,男,汉族,生于1983年6月26日,住遂宁市船山区富源路办。被告:黄书华,男,汉族,生于1972年8月24日,住遂宁市安居区。申请人陈俊因与被申请人黄书华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黄书华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18Q**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担保人谭燕自愿提供了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川J881**小型越野客车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黄书华所有的川A18Q**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查封期间,不得有买卖、抵押、出租、毁损等为车辆设定权利负担的行为。二、对谭燕所有的川J881**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查封期间,该车交由谭燕使用,但不得有买卖、抵押、出租、毁损等为车辆设定权利负担的行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李良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席诗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