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3执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761戴立荣与张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立荣,张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83执761号申请执行人戴立荣,男,1970年1月20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现住句容市。被执行人张成,男,1987年1月11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申请执行人戴立荣与被执行人张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1183民初30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93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1183执761号案件的执行。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 玮审判员 邰成贵审判员 许社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子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