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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02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被告人程泽豪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泽豪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302刑初183号公诉机关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泽豪,男,1987年出生,汉族,住阳泉市矿区。2017年5月10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阳泉市公安局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6月19日被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袁全锁、韩丽强,山西博乾律师事务所律师。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阳城检公诉刑诉(2017)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泽豪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利中、李含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泽豪及其辩护人袁全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程泽豪以暴力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第五款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泽豪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被告人程泽豪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程泽豪在饮酒过量、行为能力控制减弱的情况下妨害公务,犯罪主观恶性小,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9日22时许,被告人程泽豪酒后在本市泉中北路某饭店与饭店老板王某某发生冲突,阳泉市公安局某分局派出接警后,民警李某和协警任某到现场处警,被告人程泽豪不配合民警执行公务,对民警进行殴打,致民警李某颌面部外伤。案发后,被告人程泽豪积极赔偿饭店老板王某某和受伤民警李某的损失,取得王某某和李某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阳泉市公安局某分局治安大队出具的归案经过证实:2017年5月9日21时30分许,阳泉市公安局某分局某派出所民警李某在开发区某饭店门口处警时被一名醉酒男子殴打,后依法将该男子口头传唤回某派出所并移交阳泉市公安局某分局治安大队进行调查。2、被害人李某的陈述笔录证实:其为阳泉市公安局某分局某派出所民警,2017年5月9日21时36分许,其接到指挥中心的报警人称开发区后底沟十字路口有杀人案件,需要派出所民警出警的指令后,即与协警任某立即驾驶警车赶往现场处置警情。到达现场后,其向报警人出示了工作证,发现报警人系醉酒状态,称被人殴打,其即让报警人去某派出所处理此事,报警人拒绝回所,大声吵闹并用手打了其嘴部一拳,用脚踢了其下颚、肚子、腿,在协警任某的肚子和腿部也踢了几脚,后其与协警任某将该名男子带回某派出所。3、证人魏某、任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5月9日19时30分许,四名男子在开发区某饭店吃饭。期间,其中一名男子醉酒情况下将饭店老板王某某打伤。接到报警后,某派出所民警李某及协警任某到现场处警时,发现该名男子系醉酒状态,并称被人殴打,二民警欲将其带回派出所处理时,该名男子动手殴打了两名民警。4、阳泉市公安局某分局出具的证明证实:李某系阳泉市公安局某分局正式民警,三级警司。5、阳泉市公安局某派出所110接处警受理单证实:2017年5月9日21时36分许,某派出所接到报警人程泽豪(手机:1583535****)的报警后,民警李某出警处置的情况。6、阳煤集团总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证实:李某被诊断为颌面部外伤。7、视频资料证实:民警李某和协警任某到现场处警时,被告人程泽豪在喝醉酒情况下不配合民警执行公务,对民警进行殴打的经过。8、辩护人提供的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程泽豪积极赔偿饭店老板王某某和受伤民警李某的损失,取得王某某和李某的谅解。9、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程泽豪的出生日期等基本身份情况。10、被告人程泽豪在公安机关供述:2017年5月9日22时许,在开发区泉中北路某饭店,因为我喝醉了就打了饭店老板,后来有警察过来和我说话,又拉我走,我不同意就打了处警的民警。我因为喝醉酒,事情的详细经过都不记得了。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泽豪酒后滋事,并在公安民警到现场处置过程中对民警进行殴打,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程泽豪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本院在对其量刑时予以体现。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犯罪主观恶性小、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泽豪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周海云人民陪审员  王瑜萱人民陪审员  王莉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耿霈瑶书 记 员  张晋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