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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8民初3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石家庄开发区大自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辉召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开发区大自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辉召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8民初3523号原告石家庄开发区大自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住石家庄市高新区海河道18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107373655305。法定代表人班亚东,任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霍璆琼、翟亚星,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辉召,男,汉族,1986年6月6日生,现住石家庄市高新区。原告石家庄开发区大自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辉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褚菊香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石家庄开发区大自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20元,减半收取1810元,由原告石家庄开发区大自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永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孟祥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