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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02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萍乡市飞信广告有限公司、卢敏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萍乡市飞信广告有限公司,卢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164号申请执行人:萍乡市飞信广告有限公司,住江西省萍乡市城郊山下管理处廖家冲,注册号360302210009175。法定代表人:余煜环。被执行人:卢敏,男,1983年9月6日生,汉族,住新余市。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执行萍乡市飞信广告有限公司申请卢敏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卢敏已履行部分执行款,现因被执行人卢敏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302民初24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军审判员  陈捷审判员  潘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龚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