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3民初1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蓬安县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周茂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蓬安县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茂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3民初1547号原告:蓬安县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蓬安县相如镇抚琴大道。法人代表:刘中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秀君,四川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茂林,男,汉族,生于1974年12月2日,住四川省蓬安县相如镇政府街155号3单元11号,身份证号码:512926197412024778。本院在审理原告蓬安县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茂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蓬安县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蓬安县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蓬安县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00元,由蓬安县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