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5民特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龚某申请宣告蒋某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龚某,蒋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5民特79号申请人:龚某,女,194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申请人:蒋某,男,1940年8月15日,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申请人龚某申请宣告蒋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龚某诉称,蒋某与龚某系夫妻关系。蒋某于2006年9月27日上午8时从重庆市××观音桥电××村××的家中走出后,至今杳无信息。故向法院申请宣告蒋某死亡。经查,被申请人蒋某,男,194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原住重庆市××观音桥电××村××,公民身份号码。蒋某与龚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了蒋勇、蒋郁两个子女。蒋某于2006年9月27日清晨8时许在重庆市××观音桥电××村××的住所外出后一直下落不明,至今杳无音讯。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于2016年8月8日在网络上发布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蒋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因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蒋某下落不明已满十年,经其家人多方寻找至今杳无音信,本院发布寻人公告一年来,蒋某也无任何消息,蒋某死亡的事实已能够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蒋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牟传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一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