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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2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黎前程与通城县赛公石岭采石场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前程,通城县赛公石岭采石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2执240号申请执行人:黎前程,男,1966年8月1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居民,住本县。被执行人:通城县赛公石岭采石场法定代表人:吴忠水,该采石场场长。本院在执行黎前程与通城县赛公石岭采石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黎前程与被执行人通城县赛公石岭采石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黎前程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1222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继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