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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6民初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康景财与康景亮、康景恩、康景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景财,康景亮,康景恩,康景有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6民初776号原告:康景财,男,1958年12月16日生,汉族,陕西省吴起县人,住吴起县。委托代理人:高万旗,陕西胜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景亮,男,1942年1月27日生,汉族,陕西省吴起县人,住吴起县。被告:康景恩,男,1960年9月6日生,汉族,陕西省吴起县人,住吴起县。被告:康景有,男,1965年3月16日生,汉族,陕西省吴起县人,住吴起县。原告康景财与被告康景亮、康景恩、康景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康景财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景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康景财承担。审 判 长  刘景会审 判 员  武文明人民陪审员  白能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韩国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