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7行审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宜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洛阳鼎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宜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洛阳鼎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327行审53号申请执行人:宜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宜阳县宜东新区,机构代码:00542714-2。法定代表人:陈世俊,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高新芳,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洛阳鼎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与瀛洲路交叉口龙祥社区服务中心五楼506-5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562462469K(1-1)。法定代表人:李琦,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宜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洛阳鼎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一案,2017年7月27日,申请执行人宜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宜人社监察罚决字【2016】04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宜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宜人社监察罚决字【2016】04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洛阳鼎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拒不执行宜人社监令字【2016】026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违反了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之规定。2016年12月29日,宜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宜人社监察罚决字【2016】0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洛阳鼎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处罚款19000元整,并限其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日,宜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洛阳鼎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宜人社监察罚决字【2016】04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洛阳鼎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亦未履行该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宜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递交的证据材料有:1、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2、行政处罚催告书及送达回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宜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宜人社监察罚决字【2016】0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洛阳鼎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既不起诉也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宜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宜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宜人社监察罚决字【2016】04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杨庭芳审 判 员 梁连杰人民陪审员 李军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亚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