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民初2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倪永根与李超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永根,李超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2881号原告:倪永根,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李超锋,男,198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长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永根与被告李超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永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缴纳88元,由原告倪永根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国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杨一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