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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5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朱云江与姜晓彬、安徽勇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云江,姜晓彬,安徽勇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蒙城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5133号原告:朱云江,男,1969年12月21日生,住利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琛,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晓彬,男,1970年6月12日,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安徽勇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红枫路富邻广场研发1#楼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3270991X。法定代表人:潘显勇,系公司经理。被告:安徽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红旗产业园街属工业区C-04地块,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662948060G。法定代表人:曾关根,系公司经理。被告:蒙城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蒙城县庄子大道137号。原告朱云江与被告姜晓彬、安徽勇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蒙城县重点工程建筑管理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朱云江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云江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云江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朱云江负担。审判员 张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雯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