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民初1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马琴与马建国、潘素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琴,马建国,潘素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1540号原告马琴,女,195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河南省洛阳市人,无业,住洛阳市涧西区。委托代理人:尚旭辉、董进果,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马建国,男,1958年1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汝阳县人,农民,户籍地汝阳县,现租住洛阳市洛龙区。被告:潘素花,女,196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汝阳县人,农民,户籍地汝阳县,现租住洛阳市洛龙区,与马建国系夫妻关系。共同委托代理人:秦建梅、平新红,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琴诉被告马建国、潘素花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马琴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马琴承担。审 判 长 石平安人民陪审员 闫英杰人民陪审员 汪 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静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