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1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范某某诉范某故意伤害罪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范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1刑初172号自诉人范某某,女,196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临猗县北辛乡丁庄村***号。身份证号码142724196311283140被告人范某,男,198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猗县北辛乡丁庄村*组。身份证号码142724198909163118自诉人范某某以被告人范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以被告人已赔偿其损失,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自诉人范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放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范某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徐社峰人民陪审员 牛旭亮人民陪审员 樊晓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王 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