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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1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范某某诉范某故意伤害罪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范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1刑初172号自诉人范某某,女,196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临猗县北辛乡丁庄村***号。身份证号码142724196311283140被告人范某,男,198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猗县北辛乡丁庄村*组。身份证号码142724198909163118自诉人范某某以被告人范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以被告人已赔偿其损失,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自诉人范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放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范某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徐社峰人民陪审员  牛旭亮人民陪审员  樊晓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王 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