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6执恢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彭代爱与被执行人邹太平、胡永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代爱,邹太平,胡永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6执恢9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彭代爱,男。被执行人:邹太平,男。被执行人:胡永香(被执行人邹太平之妻),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代爱与被执行人邹太平、胡永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且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426执恢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虹人民陪审员 伍华明人民陪审员 罗桂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彭扬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