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2执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胡义得与四川省泓科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义得,四川省泓科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1063号申请执行人:胡义得,男,生于1968年3月4日,汉族,住什邡市。被执行人:四川省泓科建筑有限公司,住址:什邡市。法定代表人:曾令兵,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682民初132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省泓科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311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英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令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