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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01民初1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黄雨冲诉杨胜江、梁从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雨冲,杨胜江,梁从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01民初1195号原告:黄雨冲,男,1990年4月10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碧生,湖南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胜江,男,1974年6月25日出生。被告:梁从林,男,1962年8月10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地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6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888890893Q。负责人:成利军。原告黄雨冲诉被告杨胜江、梁从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经审查,本案系因刑事犯罪引发的侵权纠纷案件,本案被告杨胜江过失致人死亡一案现由花垣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本院认为,本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应由审判该刑事案件的同一审判组织审理,本院对该附带民事诉讼没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雨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222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绍成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高一珊附法律条文:《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