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民初2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原告苏宗云与被告王振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宗云,王振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2910号原告:苏宗云,男,1971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承德县人,住承德县。被告:王振华,男,1962年2月7日出生,满族,农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原告苏宗云与被告王振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苏宗云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宗云撤诉。案件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计30.00元,由原告苏宗云负担。审 判 长 朴金利人民陪审员 姜 武人民陪审员 衡 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曹晶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