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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5民初1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董玺与西宁艺柏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玺,西宁艺柏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5民初1664号原告:董玺,男,汉族,1982年5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樊相镇。委托代理人:王小刚、胡海波,青海鑫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宁艺柏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宋家寨村2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J。法定代表人:付召元,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贺士欢,西宁市城北区惠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董玺诉被告西宁艺柏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1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与被告的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58元,本院减半收取3329元,由原告董玺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爽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