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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9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深圳市高新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龙祥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高新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龙祥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9779号原告:深圳市高新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67区留仙一路高新奇科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许晓东。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青林,该公司员工。被告:郑州龙祥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兴隆街8号2号楼15层9号。法定代表人:李彩霞。原告深圳市高新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龙祥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深圳市高新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高新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计480元,由原告深圳市高新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万菲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