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5财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3-26
案件名称
孙延欢、张言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延欢,张言军,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5财保64号申请人:孙延欢(曾用名孙亚洲),男,199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被申请人:张言军,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被申请人:李勇,男,成年,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系鲁D×××××号小型普通客车注册车主。申请人孙延欢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鲁D×××××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价值10000元),并已提供孙延超所有的鲁D×××××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延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存放在台儿庄区交警大队的事故车辆一辆(鲁D×××××号小型普通客车,价值10000元);二、查封孙延超所有的鲁D×××××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费120元,由被申请人张言军、李勇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广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潇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