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行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天津市凯乐实业有限公司电器厂与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质量监督行政管理(质量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凯乐实业有限公司电器厂,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0116行初269号原告天津市凯乐实业有限公司电器厂,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河西四纬路西。法定代表人赵会芬,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玉强,该公司职工。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国泰大厦A座。法定代表人李荣强,局长。委托代理人王伟,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修晓文,该局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凯乐实业有限公司电器厂诉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工商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天津市凯乐实业有限公司电器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凯乐实业有限公司电器厂撤回对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市凯乐实业有限公司电器厂承担(原告预交50元,本院退还25元)。审 判 长 秦秀敏人民陪审员 朱永华人民陪审员 郭志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刘清华书 记 员 冯凯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