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4执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刘德全申请执行李庆富、胥执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全,李庆富,胥执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4执627号申请执行人刘德全,男,195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启明星大道。被执行人李庆富,男,195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界牌镇安绵大道南段。被执行人胥执碧,女,196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界牌镇安绵大道南段。申请执行人刘德全申请执行李庆富、胥执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724民初116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胥执碧的银行存款236700元予以划拨至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帐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存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