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3民初2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曹益明、赵学琼与四川嘉盛隆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益明,赵学琼,四川嘉盛隆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3民初2231号申请人:曹益明:男,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申请人:赵学琼:女性,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被申请人:四川嘉盛隆置业有限公司,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11号1栋7层8号。法定代表人:尹俊,经理。申请人曹益明、赵学琼与被申请人四川嘉盛隆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60000.00元予以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四川嘉盛隆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2018年8月20日止。二、查封申请人赵学琼提供的担保物小型轿车,查封期限为2019年8月20日止。案件申请费620.00元,由申请人曹益明、赵学琼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昭附:申请人请求法院以2017川06**执353号案件(或2017执恢174号案件)查询的被申请人账户予以冻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