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7执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汪某、雷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某,雷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7执614号申请执行人:汪某,男,1962年9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青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凯,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诚诚,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雷某,男,198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汉区,关于汪某诉雷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的(2017)鄂0107民初10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汪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雷某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汪某支付人民币823元;2、承担执行费50元。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雷某银行存款人民币873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苏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