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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3民初1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罗田县嘉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夏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田县嘉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夏志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3民初1152号原告:罗田县嘉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凤山镇金地嘉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553921707k。法定代表人:陈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红兵,该公司法务主管。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夏志,男,汉族,1984年8月27日出生,住黄冈市罗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田县嘉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夏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田县嘉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田县嘉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田县���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案件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田县嘉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友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