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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22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佘德文与荆门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佘德文,荆门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22执56号申请执行人:佘德文,男,生于1974年12月25日,汉族,沙洋县人。被执行人:荆门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欣鑫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766172-0。法定代表人:刘传政,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佘德文与被执行人欣鑫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欣鑫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即履行下列义务:被执行人欣鑫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佘德文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00万元借款本金按照年利率24%从2012年10月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逾期后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5400元,执行费3255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8月17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佘德文于同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822民初11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姜 草审 判 员  杨晓文人民陪审员  王纲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田佳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