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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刑申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蒋映江重大劳动安全事故刑事通知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川刑申81号蒋映江:你为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一案,对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宜中刑终字第119号刑事裁定不服,以“段某某属触电死亡的证据不足,存在鉴定瑕疵。本案纯属政府官员为追责,利用权利串通公检法制造伪证陷害本人,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无罪”等为由,向本院申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认为,你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违章建房,导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你的行为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四川省珙县公安局川公(珙)鉴(法)字[2014]9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分析意见指出:死者段某某右侧腋部及右侧肘部皮肤损伤痕迹、相应部位衣服被高温烧灼特征以及死者双眼睑结膜淤血、口唇、甲床发绀等窒息征象,结合现场勘查,分析其死亡原因系电击伤所致。鉴定意见为死者段某某系电击死亡,该鉴定报告鉴定程序合法,应予采信。现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能够证实你的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你申诉提出“段某某属触电死亡的证据不足,存在鉴定瑕疵。本案纯属政府官员为追责,利用权利串通公检法制造伪证陷害本人”的理由,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亦于本案查明的案件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定应予以维持,你的申诉应予以驳回。请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抄送: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