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执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金晓艳、徐曰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晓艳,徐曰章,王长春,王曰才,赵宜敏,赵鸿翔,徐媛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字第893号申请执行人:金晓艳,女,回族,现住齐河县城区。被执行人:徐曰章,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王长春,女,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王曰才,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赵宜敏,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赵鸿翔,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徐媛媛,女,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晓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曰章、王长春、王曰才、赵宜敏、赵鸿翔、徐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已自行交接完毕,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4)齐商初字第7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怀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晓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