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民初26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江苏丰盈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王淑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丰盈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王淑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2685号之一原告:江苏丰盈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河海西路1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69101935M。法定代表人:张泽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才,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慧,江苏常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淑华,女,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新贵,灵璧县灵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江苏丰盈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淑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江苏丰盈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行为,也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丰盈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江苏丰盈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耿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