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财保5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牟善富、日照金田玩具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牟善富,日照金田玩具有限公司,丁维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财保518-2号申请人:牟善富,男,197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申请人:日照金田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大连路358号。法定代表人:李震,经理。被申请人:丁维明,男,1970年11月18日,汉族,住址江苏省东海县。申请人牟善富因与丁维明于2017年7月30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将被申请人丁维明驾驶的鲁Q×××××/鲁Q×××××号牌半挂牵引车予以扣押(保全金额50000元),申请人牟善富已向本院提供担保。2017年8月21日被申请人丁维明已向法院缴纳保证金并申请将上述车辆解除扣押。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丁维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十条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将被申请人丁维明驾驶的鲁Q×××××/鲁Q×××××号牌半挂牵引车予以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法乐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金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