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03民初2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八里湖支行与洪勇、徐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八里湖支行,洪勇,徐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03民初203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八里湖支行,住所地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九瑞大道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1593383968。负责人姜金政,行长。委托代理人周荃,该行副行长。被告洪勇,男,197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开发区,被告徐婷,女,198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开发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八里湖支行(以下简称八里湖支行)与被告洪勇、徐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东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八里湖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周荃、被告洪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八里湖支行诉称:被告洪勇于2012年2月17日在我行贷款414000元,期限为20年,并以其所购买的位于九江市开发区长江大道328号天海公寓不分单元701室房屋作抵押。起初被告尚能按约定还款,但自2015年4月起被告便出现逾期,经我行多次催讨未果,故起诉要求被告尽快返还借款本金358864.16元,利息10564.27元(计算至2017年8月17日),以及自2017年8月18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判令我行对被告抵押的房产在贷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洪勇辩称:借款属实,我会想办法在2017年9月20日之前将逾期所欠的每月等额本息还清。经审理查明:被告洪勇与被告徐婷系夫妻关系。2012年2月16日,原告农行八里湖支行与被告洪勇签订了一份《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申请个人购房贷款414000元,贷款期限为20年,贷款利率以贷款发放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20%,如基准利率调整则自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上浮20%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贷款发放至被告授权指定的账户,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如被告未按约定还款则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罚息利率为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如被告未按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借款,原告可宣布本合同及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立即到期,提前收回贷款,并有权提前行使担保权;被告自愿以其所购买的位于九江市开发区长江大道328号天海公寓不分单元701室房屋作抵押担保。被告徐婷作为抵押物共有人在合同上签名。2012年2月17日,原告依约发放贷款414000元至被告授权指定的户名为南昌市大新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14×××10农业银行账户。2014年1月21日,双方对被告用于抵押的位于九江市开发区长江大道328号天海公寓不分单元701室(房产证号:九房权证开字第××号)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九房他证开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起初被告洪勇尚能按时还款,但自2015年4月起便出现逾期,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未如数还款,截止2017年8月17日被告尚欠借款本金358864.16元,利息10564.27元,合计369428.43元。原告多次催讨借款未果,故诉来我院。本院认为:原告农行八里湖支行与被告洪勇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洪勇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依法可提前收回贷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尚欠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在借款合同中对利息及罚息进行了明确约定,其中执行年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20%,罚息利率在执行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0%即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上浮80%,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及罚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洪勇、徐婷与原告签订抵押合同系自愿行为,抵押合同合法有效,故原告要求确认其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洪勇、徐婷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八里湖支返还借款本金358864.16元,支付截止2017年8月17日的利息10564.27元,合计369428.43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上浮80%支付自2017年8月1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八里湖支行对位于九江市开发区长江大道328号天海公寓不分单元701室(房产证号:九房权证开字第××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762元,减半收取3381元,由被告洪勇、徐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东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龚斯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