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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2执恢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金凤与张宇航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凤,张宇航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2执恢171号申请执行人刘金凤被执行人张宇航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3)萨民初字第10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关伟东于2015年9月17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宇航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届时被执行人张宇航没有履行。遂法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宇航的工资,后被执行人张宇航用工资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刘金凤两笔钱款合计49262元,剩余款项被执行人张宇航已私下给付完毕,同时申请执行刘金凤自愿放弃了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交纳了执行费63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3)萨民初字第10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国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化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