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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民终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何家会诉姚仲英离婚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家会,姚仲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民终8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家会,男,1963年8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仲英,女,1969年5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上诉人何家会因与被上诉人姚仲英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2017)川0322民初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家会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因身患疾病,不愿继续参与诉讼,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何家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家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上诉人何家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谭爱华审判员  杨 超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雅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